公告日期:2025-12-13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视同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其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策或召集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关联交易的识别、计划、履行审批程序、跟踪执行等工作。
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各责任单位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当会同物资部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已经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以及适用本制度“第十章 关联交易的豁免”情况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资产部建立、更新关联人名单,并负责办理关联关系的填报及信息披露事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关联人名单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核查。
第三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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