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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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皆军、邓新杰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上交所网站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时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2026 年-2028 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文件。其中,《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
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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