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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Jurisino Law Group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W2 座 6 层

Address:6 Floor,W2 Tower,1 East Chang An Avenue,Dong Cheng District,Beijing,China
Tel 8610-56162288 Fax:8610-58116199

Web www.jurisino.com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伟伟、王智玉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0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020,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 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通过于上交所网站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刊登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
度述职报告(王化成)》《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述职报告(侯 志勤)》《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述职报告(孙汉虹)》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年度述职报告(刘俊勇)》等文件。其中,《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 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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