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相关指标达到公司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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