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要求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担保金额的分担或提供相应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债务的用途证明或说明,如被担保债务用于项目投资的,需提供该项目的政府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料;
(七)被担保债务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声明;
(八)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和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声明;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
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公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公告。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四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担保申请人产权不明或其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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