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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16:51 股吧网页版
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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