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属下涉及募集资金管理或使用的各级单
位。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确保募集资金存放安全。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建立募集资金台账,记录
募集资金的银行账号、使用项目、使用金额、余额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审批及资金支付制度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应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均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纳入年度预算,按流程审批后,方可安排付款。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向财务部门、投资者关系部及公司相关领导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公司通过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方式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可以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对于支付员工薪酬、采购境外产品设备或服务等确有难以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的情形,可先以自筹资金垫付,并在垫付后六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置换,置换程序仍须履行本条规定的审批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前提下,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中,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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