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
者、尊重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三)媒体;(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局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公共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相关中介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并及时反馈公司决策层。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与保管等工作,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交流内容。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相关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其他投资者关注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对外公告。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法定和自主公告信息,努力提升公告信息的有效性和可读性。
(二)股东会。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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