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确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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