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董事会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条 会议的类型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提案可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主管负责人形成草案后提交予董事会秘书处。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十五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处。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总经理的意见, 形成会议提案草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前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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