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1997】20 号文批准,由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新疆北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000228584380X。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7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职工股 30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ITIC NIYA WIN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 39 号
邮政编码:830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3,726,83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践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倡导产地生态消费,引领品质生活”的经营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发扬工匠精神,致力于生产生态健康、安全放心的高品质产品,不断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全体股东持续创造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葡萄酒的生产;一般经营项目:葡萄酒的销售;葡萄种植;农业开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五金交电产品,化工原料,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农畜产品的销售;农业种植;家畜养殖;房屋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家单位,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23,726,83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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