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股东会、股东、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等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原则为:
(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事项,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等有关机构或有关个人:
1、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具体实施;
2、如果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较为原则,在不违反该等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对于该等事项的解释、说明、补充、完善和调整。
(三)公司股东会对于董事会等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必须明确具体,明确包括被授权人、授权的范围、期限等有关内容。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标准:
(一)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提交股东会标准。
(二)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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