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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02 年8 月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5 年8 月2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经理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其他经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核并出具
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经
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经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标准并进行考核,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在其调职、离职的合理期间,不得泄露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第十一条 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二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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