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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22:09:00 股吧网页版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4-046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33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

经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 2024 年 4 月至 7
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邢雅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事件当事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披露邢雅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说明事件起因、最新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董事长邢雅江先生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
决定书》,知悉因涉嫌相关事项,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起
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随后根据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 2024 年7 月 26 日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深刻反省,积极整改,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3、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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