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30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及
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司及子
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未按本制度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前,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须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
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需具备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交易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
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及子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外汇衍生品交
易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须在批准额度内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会同财务、风控等相关部门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与具体业务操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同时,持续关注外汇衍生品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年末委托负责年报审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规模及操作合规性等进行年度审计。
(三)公司及子公司风险管理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