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合规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下称“人福医
药”或“公司”)法治建设,完善法律合规事务管理,不断提升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福医药法治工作体系,实现人福医药法律合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数智化,切实维护人福医药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福医药及人福医药下属全资、
控股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宗旨是:围绕人福医药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生命科技企业的战略目标,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法治建设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单位发展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需要的法治工作专业体系和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机制,提供适应本单位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的法律合规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基本原则为:
(一) 依法合规维护人福医药及本单位最大利益原则;
(二) 早期介入、预防风险为主原则;
(三) 独立工作、不受干扰原则;
(四) 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和把握商业机会综合考虑原
则;
(五) 授权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本单位
的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全面、系统的法律合规专业服务,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避免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合规风险,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合规问题,督促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事务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根据
全面与重点兼顾、风险控制与效率平衡、授权与能力匹配、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授权、规则指引,促进法律合规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倡导和培育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合规
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企业文化;坚持法律原则、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不允许违法违规经营,不鼓励钻法律空子;培育和弘扬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专业敬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企业文化。
第八条 各单位法治工作应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妥善处理法律合规风险和商业机会的关系,包括:
(一) 合同的严密性和商业伙伴的慎重选择的关系;
(二) 通过法律合规工作管控重大风险和通过商业判
断承担必要风险的关系;
(三)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发挥商业行为主动性的关
系;
(四)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切
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关系。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单位法治工作规划及实施方
案,制定本公司的法治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和年度法律合规工作计划。人福医药各下属公司年度法律合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 KPI 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公司规模和实际情况,逐步建立
和完善公司律师制度,逐步实现法律合规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行法律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
法违规经营或失职、渎职等己方原因导致法律纠纷,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
制度中的含义如下:
(一) 人福医药/公司: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二) 上级单位:指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的母公司或对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有管理权的单位;
(三) 下属单位/下属公司:指本制度所指主体的下属全资、控股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四) 各单位:指人福医药和人福医药下属单位;
(五) 职能部门: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指人福医药总部的各职能部门和中心等内设机构的统称;
(六) 主要负责人:指各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
理;
(七) 总法律顾问:指具备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由各单位聘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 副总法律顾问:指具备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由各单位聘任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法律合规管理人员;
(九) 法律合规工作机构:指各单位设置的、负责本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职能机构,名称视各单位确定的具体名称而定;如本制度中明确指定为某单位法律合规工作机构的,则单指该单位特定法律合规工作机构,非本定义中的统称含义;
(十) 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机构:指人福医药风险管理部;
(十一) 法律顾问:指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