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1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8 月 3 日
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需经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聚焦于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应事项并相互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二)公司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管理,并负责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等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组织,协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及信息披露。
(四)公司风控管理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涉及的公司合同进行审核、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监督。
(六)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负责。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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