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0 15:51:26 股吧网页版
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5 年 9 月 25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2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一次修订,需经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于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经董事会秘书核查后,将意见反馈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