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 200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02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一次修订,需经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获得投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 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任何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当对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自查,并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七)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正式审议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先行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公司应当进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章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的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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