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 2024 年度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等规定,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
1、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
应收账款余额 159,563.40 万元,坏账准备 144,873.01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44,739.22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九)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40,074.72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 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
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4)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7 所述,据 2024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
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3 万元。2023 年 4 月
28 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 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2、强调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3)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19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
归、付海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
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4)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20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 2024 年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江有归、付海鹏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因上述仲裁尚无结果,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中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1)如浙江富润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159,563.40 万元,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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