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福建省股份制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榕改委[1986]005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6190Y。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 万股,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ITYCHAMP DARTONG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创新楼
邮政编码:35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1,668,73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性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以重誉、敬业、务实、求真的企业精神,积极地以发展主业为后盾,努力拓展经营领域,开发高新技术和新型产品,把公司建成一个高科技高成长的公司,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财富。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91,668,739 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91,668,739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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