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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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薛黎曦,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新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实际控制深圳市则天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则天行)和深圳市智信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利达)及其证券账户。薛黎曦作为公司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其中,则天行证券账户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 237.2 万股,获利221,275.01 元;智信利达账户买入卖出 476 万股,获利 418,653.61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薛黎曦作为公司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薛黎曦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对案涉账户管理存在瑕疵,由他人自主进行决策、被动发生短线交易,无主观故意。二是相关交易没有造成投资者损失,情节轻微。三是承诺采取上缴收益、加强学习管理等整改措施弥
补案涉事项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薛黎曦是相关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相关账户实施的违规短线交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所称被动发生短线交易、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薛黎曦作为公司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短线交易公司股票,且违规交易股数、金额较大,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所称情节轻微、未造成投资者损失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尽义务,其他相关整改措施均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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