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12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财会[2024]24 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依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的会计政策为: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原计入“销售费用”,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本解释的该项会计处理,并按照要求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
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影响如下:
2023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母
受影响的 公司)
财务报表 调 调 影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影响数 整 整 响
前 后 数
营业成本 8,623,482,135.35 8,624,126,422.47 644,287.12 0 0 0
销售费用 179,391,360.60 178,747,073.48 -644,287.12 0 0 0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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