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内控部门,定期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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