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信息的人员或者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该信息向他人披露或者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者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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