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户存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和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设立募集资金管理专项账户。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专项账户内。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文件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资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