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是本制度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范畴以《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由公司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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