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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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二月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海螺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海螺集团本次收购(定义见下文)事宜所编制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海螺集团及相关方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听取了海螺集团及相关方的相关说明。在审阅上述文件以及海螺集团及相关方的说明时,本所律师假设所有该等文件材料和说明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均获得了相关方有权代表的有效签署和同意,该等文件和说明中所有有关事实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没有重大遗漏,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及误导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全称和简称如下:
《收购报告书》 指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皖维高新、上市公司 指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皖维集团 指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海螺集团 指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省投资集团 指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省国控集团 指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资委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皖维集团将持有皖维高新15%的股份等比例分别无偿划转
至省投资集团、省国控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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