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0 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5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15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
披露职责......16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密责任及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18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0
第九章 档案管理......22
第十章 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22
第十一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切实履行公开、公正、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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