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一)对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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