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股权的管理行为,促进公司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股权包括:公司持有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流通股权、公司持有的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上市流通股权以及未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上市流通股权或非上市流通股权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出售和购入两种形式。
第四条 公司持有的上市流通股权的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公司持有的非上市流通股份的转让,可通过协议转让或挂牌转让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长签署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决定书,下发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收支。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金额总数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含 30%),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做出决定;涉及的金额总数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上,则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金额若在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则股东会需以特别决议形式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上市流通股权的转让,由董事会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区间,在此区间内按市场价格进行转让;非上市流通股权的转让,需聘请专门机构对拟转让股权进行评估后,由董事会决定转让价格,按董事会确定的价格进行转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酌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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