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职权 ...... 3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 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 7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10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决议执行及档案保存 ...... 11
第七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机构为公
司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部长兼任董事会办公机构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机构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当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人,也可设副董事长1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
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审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各专门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职责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债务风险控制、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制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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