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二 0 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 3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 4
第四章 担保的管理 ...... 6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 8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8
第七章 附 则 ...... 9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统一管理、集中控制、有序理财、防范风险。
第四条 公司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定应具有可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产权关系明晰;
(五) 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 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应按不高于对控
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 本次担保事项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还款来源;
(三) 反担保情况说明;
(四)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 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 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 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 反担保证明;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需要担保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担保事项向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担保事项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总法律顾问审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担保事项必须按照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担保人、债权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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