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4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6
第四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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