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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39:33 股吧网页版
皖维高新:皖维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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