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后,公司及时组织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第七条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每月终了,公司财务部门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进行
对帐,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产生的差异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
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程序和资金审批权限规定使用资金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为节约募集资金的使用,《招标法》规定需要招标的投
资项目,按《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对《招标法》规定范围以外的设备采购、土建安装工程等,按下列原则采购:单位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设备或单个工程项目预算造价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或议标的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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