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5-00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
召开了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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