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皖维集团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皖维集团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 26,175.00
补充流动资金 3,825.00
合计 30,000.00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批事项,亦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
(一)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是将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皖维高新的国拨资金按照规定转为皖维集团对皖维高新的直接投资(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如下:
1、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 号)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
作其他账务处理”。
2、财政部印发的《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 号)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
3、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 号)规定,“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 号)要求:“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
5、安徽省国资委印发的《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预算[2013]116 号)规定:“省属企业将资本性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视同委托贷款处理,与母公司签订资金占用协议,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并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综上,皖维高新取得的国资预算资金需按要求完成国有资本金的逐级注入,待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国资预算资金应转为皖维集团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此皖维高新拟将获得的由皖维集团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的国资预算资金26,175.00 万元转增为股本。通过本次发行将国资预算资金转增股本,有助于公司明确和落实国有权益,满足国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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