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待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完善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薪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薪酬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条 董事薪酬以年度津贴计算。
第四条 董事薪酬发放原则:
(一) 在本公司及其控参股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二)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在上
市公司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的董事,公司不向该董事发放前述报酬、津贴或额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年度薪酬以现金方式按月发放。
第六条 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可以通过议案,对本年度在履行
董事职责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发放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发放不受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发放原则的限制。该等议案报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因公司董事会改选或正常工作需要,任期不满一年的,
薪酬按实际任期发放。
第八条 董事辞职或被免职的,自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起停
止享受薪酬。
第九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公司处分、证券交易所惩
戒、证券监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对其扣减直至停止享受薪酬的处分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可以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被放弃的薪酬金额
归入董事会费。
第十一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
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董事薪酬总额列入公司董事会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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