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3 17:23:48 股吧网页版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待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待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 有利于公司发展原则;

(五)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六)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
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