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含事业部、子公司、分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适用。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文件、音像制品、光盘等资料,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固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固定期间内以固定格式并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对外报送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
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裁(经理,下同)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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