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含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部门(常设机构)为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
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
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
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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