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事务,贯彻公司“关心大众,健康民生”的理念,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双鹤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对外捐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捐赠”是指以各单位为主体开展的以下活动: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支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四)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所开展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对外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企业品牌建设、无形资产培育的长期投资,各单位要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企业文化,积极组织开展对外捐赠,并确保对外捐赠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二)统一性原则。各单位开展对外捐赠应统一筹划,集中资源,形成合力,优先投放影响面广、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
(三)量力而行原则。各单位开展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四)诚实守信原则。各单位开展对外捐赠时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五)有效性原则。各单位开展对外捐赠要注重借助融媒体做好传播,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公益行为,树立良好企业公民形象。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五条 总部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对外捐赠,是公司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审批流程,负责对外捐赠的支付、纳税及帐务处理。
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对外捐赠专用台帐管理。
第六条 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公司每年用于对外捐赠活动的资金总额(如为实物资产,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买价等合理水平折算)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 1%。
每年四季度,总部办公室根据公司下一年度利润规划、企业形象
及品牌宣传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并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纳入公司预算并按项目进行管理。各单位应于每年11 月 30 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报总部办公室。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实际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实施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其中单一对外捐赠项目支出在 100 万元以上,公司应履行事前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 年度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公司各有权机构对外捐赠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办公会有权审批年度预算内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超过年度预算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八条 对外捐赠过程中,应根据国资监管文件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事前及事后审批、报备程序。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外捐赠项目的执行监督和审计工作,对于100 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在执行完毕后,应要求受赠方在项目执行完 3 个月内提交加盖受赠方公章的项目执行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向总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总部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通过报送系统
报送该季度实际开展的对外捐赠信息,每年 12 月 31 日前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为公司二级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涵义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词/概念一致。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届时,公司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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