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时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含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参照本制度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 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第五条 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 I、II、III 期等)或发生重大进程变化(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3、收到药品注册、生产许可;
4、首次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
5、主要药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6、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或收到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
7、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生前款事项的,应当参照境内相关程序及时进行报告。
(三)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药品临床、注册、生产许可,或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相关许可文件。
(四)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相关的权利许可,或者对外许可其自主研发药品的相关权利。
(五)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药品中标或未中标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2、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3、主要药(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4、主要药(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5、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 GMP 符合性检查出具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6、主要药(产)品抽检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停产、被召回;
7、公司出现重大环保事故;
8、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9、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触及公司董事会及以上权力机构审批,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前述标准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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