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1-11 15:34:44 股吧网页版
600061:国投安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5安信01”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12

债券代码:123273 债券简称:15安信0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安信01”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年1月18日。

●赎回价格:105.9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2日为周日,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年1月19日)起,“15安信01”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安信0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

年1月22日发行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安信01”)。2017年1月22日为本

期债券第 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期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15安信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安信01”全部赎回。

为保证本次赎回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30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2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第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有关事宜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年1月22日为“15安信01”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7年1月18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安信01”的全部债券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条款的约定,“15安信01”的赎

回价格为105.9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

的本金总额为 4,000,000,000 元,兑付第 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236,000,000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征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