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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9:49:40 股吧网页版
海信视像: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免、
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他期
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六个月,但
其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
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十三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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