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5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关于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9 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 6-7 层邮编:266071
6-7F, Office Tower of Shangri-La Center, 9 Xianggang Middle Road, Qingdao, 266071, P. R. China
电话/Tel: +86 532 87079090 传真/Fax: +86 532 87079097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关于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视像”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信集团控股”)之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信通信”或“增持人”)自 2024 年 8 月 29 日首次增持交易公告披露之
日起六个月内增持海信视像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2、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27805993C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