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24 19:00:57 股吧网页版
海信视像:海信视像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2025-003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基于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为
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控股”)之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通信”)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257,200 股。同时,海信通信
决定自首次增持公告披露之日(2024 年 8 月 29 日)起 6 个月内继续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含 2024 年 8
月 28 日首次交易在内,海信通信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不低于 13,054,000
股(含),不高于 26,108,000 股(含)(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增持
资金来源为海信通信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海信通信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3,054,001 股(包含 2024
年 8 月 28 日首次增持的 4,257,200 股在内),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达
到本次增持计划数量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及首次增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4),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海信
通信完成对本公司股份首次增持并拟继续实施增持计划。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收到海信通信关于完成增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海信通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为海信集团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海信通信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海信集团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 392,505,971 股,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海信通信决定增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 A股股票。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含2024年8月28日首次交易在内,海信通信合计拟增持股数不低于13,054,000股(含),不高于 26,108,000 股(含)。

如增持期间发生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相关股份发行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时,增持计划数量上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本次增持计划合计不超过公司最新股本的 2%。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首次增持公告披露之日(即 2024 年 8 月 29 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或有关原因无法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或前述有关原因解除后顺延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海信通信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七)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及说明

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海信通信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海信通信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 2%。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海信通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3,054,001 股(包含 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