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以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
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