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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或“公司”)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酒集团”)增持古越龙山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黄酒集团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公司控股股东黄酒集团增持古越龙山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控股股东黄酒集团增持古越龙山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增持人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本次实施增持的主体系公司控股股东黄酒集团。

(一)黄酒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黄酒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酒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143003938X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桥

法定代表人 孙爱保

注册资本 16,664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生产:黄酒;国有资本营运;生产:玻璃制品;批发、零售:百货、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纺织原料、针纺织品;房屋租赁;绍兴市区土
地收购储备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4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股东情况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50.31%、绍兴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持股 44.10%、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59%

(二)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黄酒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酒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黄酒集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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